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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7/7/18

作者:刘修兵

  为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依据《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提出,非国有博物馆应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博物馆办馆质量。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非国有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对非国有博物馆设立阶段举办者拟纳入藏品序列的文物,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探索将非国有博物馆备案阶段藏品审查与文物认定登记相结合,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辖区内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馆藏资源共享机制,鼓励资源丰富的国有博物馆通过联展、巡展、借展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充实陈列展览。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政策。国家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细化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办法与设立指导标准。各地不得歧视或排斥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探索在非国有博物馆领域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创新。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各地要明确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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